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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專題

​本專欄由「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董事長-鄧學良教授親自撰文

旨在普及勞動相關議題、深入研究法理、探討未來法治與政策的可能性,並對於立法院各黨團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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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勞動已立法,外送員退休金將如何處理?       老鄧「談法論理」(2026、3、13)(no.209)

台灣地區於2026年1月6日,通過的「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主要是在建立外送員的基本報酬保障、工作安全、保險制度以及申訴機制等,但並未直接在這部法律裡規定外送員的退休金制度或退休金提繳安排。也就是說,這部外送專法本身沒有明文把退休金處理方式納入規範。
一、外送員立法後現行狀況:
(一)、外送專法已明定每筆訂單的基本報酬最低標準(每單不少於45元且換算時薪不低於最低工資的1.25倍)。
(二)、外送平台需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與責任險。
(三)、設立申訴救濟機制與相關勞權保障。
(四)、目前專法並未規定平台必須為外送員提繳「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的退休金或勞保老年年金(確保老年退休給付)。也沒有將外送員自動納入勞動基準法員工的退休金制度(6%雇主提撥 pension account 等)。也就是說,雖然專法讓外送員有更清楚的收入保障與基本保險,但就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而言,目前仍是按現實作法來處理。
二、退休金相關制度要如何理解?
在台灣,退休金主要有兩大支柱(本來就適用於受僱勞工):
(一)、勞工退休金(新制):適用於與企業有僱傭關係的勞工,雇主每月須按薪資至少提繳6%至個人退休金帳戶。
(二)、勞保老年給付:只要有參加勞保 並累積一定年資時,到了法定年齡即可請領老年年金。
(三)、真正能決定外送員退休金的關鍵是:外送員是否被認定為「勞工」,而非自營作業者。目前外送員在實務上,大多是以「個人契約」方式,與平台合作(類似自營或承攬模式),因此不自動屬於《勞動基準法》下的僱用勞工,也就不一定享有勞工退休金與雇主提繳退休金,除非未來另立法或實務認定為雇傭關係。
三、未來可能的發展與選項:
(一)、實務上外送員若想有退休金目前可能有幾種途徑:
1、平台或政策進一步明定僱傭關係。如果未來立法或判例認定外送員在某些條件下是勞工,則可以按勞基法與勞退條例計算退休金。
2、外送員自願加入勞保(國民年金)等社會保險,即使不屬於勞工,亦可以參加勞保(含老年給付)或自己參加國民年金。
3、勞工團體與平台協商自願退休制度或由業者提繳。有可能透過工會協商,建立類似企業退休金制度(例如平台提繳),但需另行立約或立法支持。
四、結語:
(一)、外送專法目前未直接規範退休金。
(二)、外送員目前若要有退休金(養老資金),必須透過現行社會保險(如勞保老年給付)或未來科技與勞動政策的發展,來處理。
(三)、關鍵落在「外送員是否被視為勞工」?與平台是否負責雇主義務?
(四)、除上述作法外,應以新觀念,建構新型態的「非典勞動(施受雙方共提)老退安全基金制」。畢竟,讓所有的工作力收受者,均對工作力提供者,有念及其老退的一面。此制特有待立法委員來成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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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在今年3月20日,繼續辦理今年度的「國會評鑑」之餘,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2026年2月1日起),各黨團在「勞動立法」上,乃進一步提出「六大期待」!

老鄧「談法論理」(2026、3、14)(no.210)

面對人口高齡化、平台經濟興起、人工智慧衝擊就業,以及產業結構快速轉型,我國勞動法制亦應與時俱進。為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工權益、提升產業競爭力,特提出以下「勞動立法六大建議」,供各黨團參考。
一、再強化「外送員法」專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簡稱:外送員專法,於2026年1月6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將施行。)因應外送員、網約車司機及各類零工經濟勞動者快速增加,應進一步制定相關條款,以保障外送員基本勞動權益。包括:
(一)、勞保與職災保障。
(二)、最低「報酬」制度,不只是最低「件價」制度。
(三)、集體協商權。
(四)、平台演算法透明化。
二、檢討「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
對於現行變形工時制度及加班制度,應研議:
(一)、降低過長工時,建立合理彈性工時制度。
(二)、排除過勞與長時間工作文化。
三、強化「最低工資」之餘,應建立更完善的「合理薪資制」(含利潤分享制),逐步朝「生活工資」方向邁進。
四、促進團體協約與集體協商制度,檢討「工會法」與「團體協約法」,以促進產業工會發展、勞資集體協商、勞資會議必行化、常態化。
五、完善職業安全與職災保障制度,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災補償制度,應著手:
(一)、提升企業違規罰則。
(二)、簡化職災認定程序。
(三)、納入職場霸凌與心理健康保障。
六、健全「非典型」勞動者保障:
針對小微企業,以及派遣、兼職、承攬等非典型勞動者,辦理:
(一)、新形式之強制社會保險制度。
(二)、建立合理勞動保障。尤其,對於未滿5人之用人單位,其員工是在職業工會加保者,應落實強制雇主為員工加就業保險的責任。
七、結語:
勞動法制不僅是保障勞工權益之工具,更是維繫產業發展與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期盼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各黨團能跨越政黨立場,推動符合時代需求的勞動立法改革,為我國建立更加公平、穩定與永續的勞動環境。感謝各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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